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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豁免七类服务行业的外国商业许可

泰国政府根据发表在《皇家公报》上的最新部长级条例,宣布免除七类由外国人经营的服务业在《外资经营法》下另行申请许 […]

泰国政府根据发表在《皇家公报》上的最新部长级条例,宣布免除七类由外国人经营的服务业在《外资经营法》下另行申请许可的要求。

该《关于免除外国商业运营许可的服务业部长级条例(第5号),佛历2569年(公元2026年)》,同时修订了有关证券及衍生品活动的规则。

该条例系依据《佛历2542年(1999年)外资经营法》第46条第1款及附件清单三(21)颁布。

此豁免虽免除了申请《外资经营法》许可的要求,但经营者仍需遵守相关行业特定法律所规定的执照、条件及监管要求。

【证券与衍生品规则修订】

该条例将证券购买贷款及证券回购协议纳入无需另行申请外资许可的活动范围。

同时,条例修订了针对衍生品业务的豁免条款,覆盖范围扩大至衍生品交易商、顾问及基金经理。

规则涵盖基础资产或结算与外汇或利率挂钩的交易,但需符合衍生品立法规定的条件。

【豁免涵盖的服务项目】

此次新增及修订的豁免活动包括:
1. 持有一类许可证但不拥有自身电信网络的电信企业;
2. 资金池中心企业;
3. 关联法人实体之间提供的行政、人力资源及信息技术服务;
4. 为企业员工提供电子金融服务设备及自动售物/服务机的有限空间租赁;
5. 关联法人实体之间的国内债务担保服务;
6. 依据石油法,直接与特许经营者、产量分成承包商或服务承包商签订的石油钻探服务;
7. 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证券与衍生品活动。

此举旨在消除已受专门立法和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的重叠审批要求。[https://www.nationthailand.com/business/economy/40066200]

【关联法人实体的认定标准】

该条例通过多项所有权和管理权测试来界定关联法人实体。

标准包括股东或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为同一人群的情况。

若某一股东或合伙人在各实体中至少持有25%资本,或一法人实体持有另一实体至少25%资本,亦属关联。

当某一实体超半数董事或管理合伙人在另一实体担任相同职务时,亦视为关联实体。

上述标准适用于内部行政、人力资源及信息技术服务,国内债务担保及部分空间租赁安排的豁免。

该条例由泰国商业部长苏帕姬·苏通蓬于2026年8月18日签署。

(Nation编辑团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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