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务厅商业发展厅(DBD)总监普翁蓬·奈亚纳帕功于2026年7月31日透露,该厅已签发中央公司与合伙公司注册办公室第2/2026号令。
该号令规定了申请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及变更注册所需的标准与证明文件。此举旨在核实实际投资能力,堵塞涉及泰国名义股东的法人注册漏洞,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生效。
【规避手段已升级】
普翁蓬指出,该厅此前已出台措施,在注册阶段对高风险法人进行筛查,包括审查泰国联合投资者的资本金。尽管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名义股东风险,但密切监测发现,试图规避规则者已发展出新方法,并未遵守厅方要求。
注册人常利用规定条件之外的架构设立实体,使其通过官员的初步筛查,随后再申请变更注册,允许外国人投资、持股或担任具有签字权的董事。这种做法系统地绕过了现有审查机制。
【强化保障措施以堵塞漏洞】
为此,该厅签发第2/2026号令以加强保障、弥补漏洞。
其主要条款将审查范围延伸至企业生命周期全程,从初始注册到后续变更注册,以防止后期股东或董事结构的变更。
该号令还收紧了证明文件要求。
若外籍人士为联合投资者或拥有签字权,申请人必须提交投资说明函,并提供过去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涵盖已缴付资本金的泰国投资者以及接收款项的代表或法人机构,以便官员核查其实际投资能力。
泰国目前共有1004558家活跃法人,包括200327家合伙企业、802717家有限责任公司和1514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119116家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持有0.01%至49.99%的股份,因此仍保留泰国法人地位,被归类为名义股东风险实体。
【预期不会增加合规经营者负担】
该厅认为,该措施不会对守法经营者造成负担。
相反,其旨在加强防范,打击泰国国民充当外国人隐蔽代理人的名义持股注册行为,避免此类企业逃避或违反法律。
除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第2/2026号令外,该厅还将加强对名义股东活动被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的高风险地区的持续检查。
这些地区包括春武里、罗勇、清迈、清莱、素叻他尼、普吉和甲米。
若发现异常注册或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该厅及相关机构已准备好对每起案件采取坚决的法律行动。
根据《1999年外资经营法》第36条,名义股东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10万至100万泰铢或两者并罚。
未经许可经营业务的外籍人士将面临第37条的同等处罚,法院还将下令停业。
该厅此前已与泰国皇家警察、特别调查部等相关机构合作,在全国多地逮捕并起诉外籍及泰国籍违法者。
(来源:《国民报》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