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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详解拟将九项业务移出外资经营许可名单

商务部下属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猜·奈亚纳帕空澄清了内阁批准的商务部提案细节,该提案拟将九项商业活动从《1999年 […]

商务部下属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猜·奈亚纳帕空澄清了内阁批准的商务部提案细节,该提案拟将九项商业活动从《1999年外资经营法》(佛历2542年)的附表中移除。此举将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这些领域运营,而无需根据该法向商务部寻求许可。

这九项业务分为三组:

第一组:已由特定法律和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

该组涵盖已由专门法律和机构监管的业务,包括:符合电信业务法的第1类电信业务许可证下的电信服务;受外汇管制法管辖的财资中心业务;以及受证券交易法和衍生品法管辖的各种形式的担保贷款业务。

此外,还包括衍生品合约代理、交易商、顾问或基金管理人服务,前提是标的商品或参考变量不受《2003年衍生品法》(佛历2546年)管辖。

该组还包括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农产品远期交易,前提是农产品的交付或接收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仓库进行。

第二组:仅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业务

该组涵盖仅在集团内部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关联公司提供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集团内公司的国内债务担保服务。

普蓬猜表示,这些活动是用于管理集团内部流动性和运营的内部服务,因此不会与泰国企业竞争。

第三组:其他特定业务

该组包括在金融服务的电子设备安装中租赁部分空间、自动售货机或用于服务便利公司员工的自动化服务机器的业务。

还包括专门向特许权持有者提供的石油钻探服务。

在这九项活动中,八项拟通过部长级法规草案提出。例外的是农产品在期货交易所的远期交易(属第一组),将拟通过皇家法令草案提出。

商务部强调:这并非全面自由化

普蓬猜表示,内阁拟将九项业务从外资经营法附表中移除的提案,不应被视为向外国人自由开放市场或允许其与泰国企业不公平竞争。相反,这是一项监管改进,旨在消除法律重复,使合法外国投资者更容易在泰国依法投资。

其目标是吸引投资资本和先进技术,同时帮助提升泰国工人和企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他表示,这符合政府的投资促进政策。

即使这些业务从外资经营法附表中移除,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设立公司仍须向商务部下属的商业发展厅注册,并继续寻求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例如,电信业务仍需获得国家广播与电信委员会(NBTC)批准;财资中心业务仍需泰国央行批准;证券和衍生品业务仍需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石油钻探业务仍需能源部批准。

唯一的改变是,他们不再需要依据《外资经营法》向商务部单独申请外资经营许可证。普蓬猜表示,这将大大减少重复审批程序,有助于增强泰国的竞争力。

国家利益仍是首要考量

商务部坚持,该提案以国家利益为主要优先事项。政府仍专注于保护泰国运营商及泰国企业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领域,以免其处于不利地位。

该部表示,改革将有助于创造更好的平衡,减少商业不平等,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泰国,并刺激公平竞争。这也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并更好地获得优质商品和服务。

该部补充称,外国投资者带来的不仅是资本,还有先进技术和专业知识。这将支持技术和知识向泰国企业家和员工转移,帮助提升泰国劳动力的专业技能。

该变化将有助于泰国企业进一步发展,支持泰国未来成为区域及全球服务和投资枢纽的雄心。

同时,该部表示将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外国国民利用泰国代持人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政府驳斥“无限制市场准入”的说法

总理府发言人拉差达·恩达雷克周三澄清,有关政府允许外国人在无需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业务的报道是对《1999年外资经营法》下附属立法草案实质的误解。

拉差达表示,该草案并非旨在向外国人开放无监管经营的大门。相反,它更新了某些业务类别,其中大多数涉及先进技术或已由特定法律管辖并由国家机构严格监管的领域。

其目的是减少审批程序的重复,使业务运营更便利,并使法规符合现代经济背景。

“政府确认,所有经济措施必须与国家利益、泰国企业家和经济安全保护并行。此次监管更新旨在提高监管效率,而非如误解那样进行无控制的自由化,”拉差达说。

她补充道,此举旨在减少重复程序,提高投资灵活性,增强国家竞争力。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废除监管或允许外国人在无条件下自由经营业务。

她强调,政府仍致力于保护泰国企业家。在“软件开发业务”案例中,由于相关机构担忧可能对该国数字产业产生的影响,商务部已从部长级法规草案中将其移除。这一决定旨在促进投资与保护国内运营商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

外资经营法第三类业务

《1999年外资经营法》(佛历2542年)第三类业务是指泰国国民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外国人仅在获得商业发展厅厅长批准并经外资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经营此类业务。包括:

1. 碾米及由大米和旱地作物生产面粉。
2. 渔业,限于水产养殖。
3. 人工林的林业。
4.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板的生产。
5. 石灰生产。
6. 会计服务业务。
7. 法律服务业务。
8. 建筑设计服务业务。
9. 工程服务业务。
10. 建筑。
11. 经纪或代理业务。
12. 拍卖。
13. 国内土产农产品或农产品的贸易(法律另有禁止者除外,但泰国农业期货交易所的农产品期货贸易或无交付的国内农产品接收除外)。
14. 零售贸易,所有类型商品,总最低资本低于1亿泰铢,或每家门店最低资本低于2000万泰铢。
15. 批发贸易,所有类型商品,每家门店最低资本低于1亿泰铢。
16. 广告业务。
17. 酒店业务(酒店管理服务除外)。
18. 导游业务。
19. 食品或饮料销售。
20. 植物繁殖、育种或改良业务。
21. 其他服务业务(除部长法规规定的服务业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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