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对Somluck Kamsing与Pichet Chinehanta案的部分判决,将Somluck Kamsing的刑期改判为一年又十二个月监禁,且不适用缓刑,并认定其强奸未遂罪名不成立,但维持其带离未成年人罪名。位于孔敬府的上诉法院第四司法区于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开庭宣读上诉判决。Somluck Kamsing为第一被告,Pichet Chinehanta为第二被告。该案指控两人共同实施以猥亵为目的,将一名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父母、监护人或照顾者身边带离,以及强奸未遂。两名被告均到场听取上诉判决,面带笑容,并由约10人陪同前往声援。根据改判结果,Somluck Kamsing在涉及暴力的强奸未遂指控上获判无罪。其最终仅被认定构成一项罪名,即以猥亵为目的,共同将一名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带离。法院判处Somluck Kamsing一年又十二个月监禁,且不予缓刑,并责令其另行赔偿80000泰铢。Somluck Kamsing当时正在向法院申请保释。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对第二被告Pichet Chinehanta的无罪判决。下级法院曾于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判处Somluck Kamsing四年八个月监禁,随后因其供述有助于审理,将刑期减少三分之一,实际刑期为两年十三个月十天,并责令赔偿。Somluck Kamsing随后申请取保候审,以便就判决提起上诉。孔敬府府法院准予其在上诉期间取保候审,保释金定为300000泰铢。随后,上诉法院安排星期二宣读上诉判决。该案源于一名来自加拉信府的17岁女子提出的警方投诉。投诉针对Somluck Kamsing及其他人员,涉及2023年12月10日星期日凌晨4时30分许发生的事件,该事件发生于她前往孔敬府城区一处娱乐场所之后。Somluck Kamsing后来与调查人员会面,否认相关指控。他当时表示,并不知晓该女子年仅17岁。随后,孔敬府检察官对Somluck Kamsing和Pichet Chinehanta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提起多项指控,包括:共同以猥亵为目的,将一名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父母、监护人或照顾者身边带离,即使其系自愿前往;以猥亵为目的,将同一年龄段人员带离,即使其本人同意;使用暴力实施强奸未遂;以及使用暴力对一名已满15周岁人员实施猥亵行为。两名被告均否认上述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