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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努廷签署驱逐出境新规,8月28日生效

总理阿努廷·查恩维拉库尔已签署新的驱逐出境法规,建立了针对违反泰国法律或从事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的出境外国人驱逐程 […]

总理阿努廷·查恩维拉库尔已签署新的驱逐出境法规,建立了针对违反泰国法律或从事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的出境外国人驱逐程序。

《总理府驱逐法规佛历2569年》已于周四(2026年8月27日)发表在皇家公报上。阿努廷于8月26日签署该法规,并于8月28日正式生效。

法规指出,泰国欢迎因旅游、居留、就业或商务等目的合法入境的外国国民。但法规同时表示,部分外国国民存在违法行为,破坏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或为谋取私利非法入境。该法规建立了正式程序,旨在加快驱逐决定及跨部门协调(https://www.nationthailand.com/news/policy/40068647)的速度与效率。

内政部长获授权
根据法规,“部长”一词指内政部长。若外国国民的行为被视为违背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包括作为教唆者或协助者的行为,内政部常务秘书或授权代表必须向部长报告,以便审议驱逐令。

六类违规行为
内政部长可命令对以下六类犯罪行为已服刑完毕的外国国民进行驱逐:
1. 违反移民法非法入境或在泰逾期滞留。
2. 违反外籍人员雇佣法非法工作。
3. 违反《外商经营法》非法经营商业活动。
4. 伪造官方文件或使用了伪造的官方文件。
5. 犯下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
6. 在前五类行为中担任主犯、教唆者或协助者。
驱逐令还可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人员再次入境。

释放前所需提供的信息
矫正厅厅长必须在外籍囚犯获释前至少15天,向内政部常务秘书提供其姓名、国籍及相关案件记录。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审核,以便部长能迅速审议是否签发驱逐令。若法院判处缓刑或罚款,司法机构办公室必须立即通知常务秘书,以便案件得到审议。

人权与遣返规定
驱逐决定必须考虑适用法规、内阁决议以及泰国的国际义务。被驱逐者通常将被遣返回其国籍国。若无法确定其国籍,则可能被送往其在进入泰国前最后申报居住地的国家。另一国家或国际组织可在驱逐令下达后7天内通过外交渠道提交请求,要求在该国或第三国接收该人员。此类请求可援引安全关切,包括该人员可能面临的风险: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侵犯人格尊严的待遇;强迫失踪。请求方必须同意承担照料和转运该人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被驱逐者也必须提供书面同意。

第三国转运期限
由另一国家或国际组织请求的转运必须在30天内完成。内政部长最多可批准两次延期,每次最长30天。若未能在许可期限内完成转运,当局必须按标准遣返程序进行驱逐。驱逐费用将依照财政部核准的内政部规章执行。关于该法规实施的任何争议将提交内政部长裁决,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民族报编辑团队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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