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业发展厅(DBD)正计划对全国范围内发现的36,277家外资关联法人实体进行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代持股安排。商业发展厅厅长普恩蓬表示,该厅将把所有36,277家实体纳入筛查范围。此次名单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所有实体均存在违法行为。部分实体依据工业园区立法或泰国投资委员会授予的投资特权,合法拥有土地所有权。许多此类企业位于春武里府和罗勇府,即泰国东部经济走廊地带。
审查共识别出36,277家外资关联实体
商业发展厅从泰国地政厅获取了144,706家法人实体的房产所有权信息。经与其监管下的125,662家实体进行交叉比对,发现123,542家持有土地契据。其中87,265家为纯泰资,36,277家有一定程度的外资参与。其余2,120条记录涉及公寓所有权,将另行审查。在外资关联土地持有者中,31,516家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包括146家合伙企业、30,633家有限责任公司和737家公众有限公司。另有4,761家实体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包括11家合伙企业、4,709家有限责任公司和41家公众有限公司。
持有量集中于16个府
这些实体高度集中于曼谷及五个周边府:暖武里、沙没巴干、巴吞他尼、沙没沙堪和那空巴占。另一大集中区域位于10个重要旅游与投资目的地:春武里、素叻他尼、普吉、罗勇、清迈、清莱、巴蜀府、甲米、攀牙和湄洪桑府。总计35,154家实体位于这16个府,其余1,123家分布于泰国其他地区。这些府同样出现在商业发展厅此前调查财务线索及疑似代持股公司的专项行动中。
泰资股东资金来源将受审查
普恩蓬指出,外资持股不超过49%的31,516家实体需重点关注,因为可能涉及泰国股东代外国人持股的情况。不过,51:49或类似的外泰持股比例结构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证据。调查必须确认泰国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了真实投资。普恩蓬表示:“若项目确由外泰投资者共同注资,且外国人持股不超过49%,则属合法。”“但若全部外资均来自外国资本,泰方未真正共同投资,或泰方仅作为代持方持有51%股份,则必须深入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商业发展厅还发现一些案例显示,外国人可能利用泰国股东设立公司,以获取用于住宅的土地。投资资金来源将成为调查的核心部分。
数千家实体持有多个地块
在外资持股不超过49%的31,516家实体中,土地契据持有数量如下:持有单块契据的实体20,537家;持有2至5块契据的实体8,068家;持有6至10块契据的实体1,511家;持有至少11块契据的实体1,400家。总面积情况如下:面积不超过1莱的实体21,106家;超1莱不超过2莱的实体2,250家;超2莱不超过5莱的实体2,490家;超5莱不超过10莱的实体1,505家;超过10莱的实体3,865家。然而,按面积划分的实体总数为31,216家,比统计总数少300家。这些数据在发布前应与商业发展厅核实。
在外资持股超过49%的4,761家实体中,土地契据持有数量如下:持有单块契据的实体2,244家;持有2至5块契据的实体1,906家;持有6至10块契据的实体378家;持有至少11块契据的实体233家。总面积情况如下:不超过1莱的实体467家;超1莱不超过2莱的实体154家;超2莱不超过5莱的实体499家;超5莱不超过10莱的实体783家;超过10莱的实体2,858家。
公寓所有权将列为下一审查重点
商业发展厅正等待地政厅提供关于持有公寓单位的外资关联实体的进一步信息。根据泰国《公寓法》,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外资实体合计持有的公寓总面积不得超过同一注册公寓项目总楼面面积的49%。该配额按面积计算,而非简单按套数计算。普恩蓬指出,当局担忧有公司利用泰国代持股东套购超配额单元,随后出租或转售牟利。
违法者将面临监禁、罚款及土地没收
根据1999年《外商经营法》第36和37条,代持安排及未经授权经营受限业务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或处以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非法获取的土地也将面临强制处置。《土地法典》第94条允许地政厅厅长设定不少于180天且不超过1年的处置期。普恩蓬表示,利用公司架构隐藏外资土地持有情况并非新问题,已存在二十多年。他补充称,由于问题规模庞大,单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相关机构在过去一两年已开始更紧密地合作。
来源:The Nation 编辑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