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于2026年9月15日批准修订《急救患者全民保障计划》(UCEP)相关规定,涵盖入院72小时急救护理、分诊申诉及患者收费等细则。政府副发言人波伊塔莱·拉克萨梅萨恩于当日宣布了这一决定。根据公共卫生部提议的新规,自决议生效日起,医疗机构必须依据专业标准及自身能力对危重急救患者提供即时治疗,不得以缴费为前提,并须及时向患者所属法定医保基金或相关机构报备;任何免除机构义务或放弃患者权利的协议均属非法。
分诊申诉期延长至90天:患者如对急诊分级有异议,可在签署确认表后90天内向国家急诊医学研究所(NIEM)提出申诉。医疗机构负责人及运营者须安排合格专业人员评估病情并优先救治,遇分诊困难须咨询NIEM。NIEM须在60天内(最长可延长30天)作出终局决定。若判定符合危重标准,机构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退还已收费用。
转运条件与患者自费情形:医疗机构须为危重患者提供直至脱离危险期且满72小时的治疗。在原机构能力不足、患者病情稳定且接收机构具备条件、或患者主动要求等情形下方可转运。若患者病情稳定后拒绝转运或主动选择其他机构,需自行承担费用;涉及交通事故及各类保险的患者须优先使用相应保险权益。
报销按连续72小时计算:医疗机构须在入院72小时内向国家健康安全办公室(NHSO)申报急救费用,NHSO审核需在30天内完成并通知相关机构,机构须在15天内拨款。72小时期内机构间转运不重新计算报销时限,接收机构若已按社保、全民医保或公务员医疗福利条例覆盖该患者,则沿用原体系结算。
既往新冠患者适用旧规:新规生效前收治的新冠患者继续适用旧版费用申报规定直至出院,已推进案件自新规起按新框架执行。公共卫生部长可经医疗设施委员会批准并以患者利益为先,审查调整费用与费率并提交内阁审批。
政府副发言人波伊塔莱表示,新规旨在优化患者救助与财政补贴,与泰国急救医疗系统管理更好接轨,确保救治及时性、提高患者存活率并减轻急诊医疗费用负担。(作者:朱塔玛斯·柴亚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