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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证监会扩大对主要股东资金来源的审查

泰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已将其对主要股东的审批规则扩大至为证券及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的主要股东提供重要资 […]

泰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已将其对主要股东的审批规则扩大至为证券及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的主要股东提供重要资金的个人。

修订后的标准在《皇家公报》公布后于8月16日正式生效。现有运营商须在此日期起90天内审查其股权和资金来源结构,并对新规覆盖的新增人员向证监会申请审批。

监管机构表示,此次修改旨在加强对资金来源和持股安排的审查,识别可能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人员,并降低对投资者、公众及更广泛资本市场的风险。

证监会指出,即使未直接显示为股东,财务支持方仍可能影响受监管机构的运营方向或商业决策。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资金可能会使运营商面临法律与声誉风险,并损害市场信心。

主要资金支持方纳入审批范围
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任何为收购受监管机构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直接或间接重要资金的个人,在证监会审批目的下均将视同为主要股东。该要求同样适用于使用资金收购另一家本身就是证券或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主要股东的法人实体的股份。

“重要资金支持方”的定义涵盖多种形式的财务支持,包括资金、其他资产、担保、合同安排及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若相关安排使提供者处于等同于重要财务支持方的地位,则无论是直接、间接还是通过他人提供的资金均被涵盖。证监会审查主要股东审批申请时,中介机构及其他参与安排或提供财务协助的人员也可能被纳入考量。

相同资金来源的持股将合并计算
确定某人是否符合主要股东资格时,必须将主要资金均来自同一重要资金支持方的个人合并计算。该做法类似于现有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股的合并计算方式,旨在防止由同一潜在资金来源支持的多人分散持股或控制权。

证监会还修订了关于间接持股的措辞,以使评估标准更清晰,并与此前公众咨询中阐述的原则保持一致。某些公共部门机构将免于对其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穿透审查。此类机构包括各部、次部、厅局、公共组织、国家机构以及根据特定立法成立的独立机构。对于此类实体,证监会将在组织层面评估主要股东资格,而无需审查后续所有权层级。

现有运营商获90天期限进行审查
规则生效时已运营的证券及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必须审查现有的股权及财务支持安排。须对符合新规下重要资金支持方资格,或与同一重要资金支持方共享资金来源的人员申请审批。

相关申请须于8月16日起90天内提交。该审批要求不适用于普通商业交易。豁免情况包括泰国法律下设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以及来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辖区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前提是该等贷款以与泰国法律下商业银行相当的方式运营)。为证券交易提供的融资亦属于豁免的普通交易范围。

证监会旨在打击不透明资金流动及跨部门风险
泰国证监会副秘书长兼发言人阿内克·约尤恩(Anek Yooyuen)表示,监管机构正试图防止资本市场及数字资产中介机构被用作不透明资金通道、洗钱、技术相关犯罪及其他在证监会监管权限内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渠道。此类威胁可能涉及跨越不同业务领域的风险,要求受监管运营商遵守相关规则并优先考虑投资者利益。

修订后的标准旨在使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人员更加透明,加强监管,并在风险影响投资者或更广泛市场之前从源头解决潜在风险。

该规则依据2026年8月11日(佛历2569年)发布的第Sor Thor. 8/2569号证监会办公室公告(关于视业务运营商人员为主要股东的考量)颁布,并于8月16日生效。

来源:The Nation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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