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近日裁定,政府发行的4000亿泰铢紧急贷款法令符合宪法,允许政府推进旨在缓解能源冲击并支持国家向清洁能源转型的借贷计划。
法院于2026年7月9日作出上述裁定。此前,反对派议员申请对该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质疑该借贷计划可能绕过了常规预算程序,且不符合《宪法》第172条关于紧急法令的适用条件。
此次审查由反对派人士牵头,包括人民党领袖、政党名单籍议员纳塔蓬·伦皮亚武特,以及民主党副领袖、政党名单籍议员科尔恩·查提卡瓦尼。系鲁姆泰国党也通过国会议长素鹏·沙拉姆提交了联署,将此事移交宪法法院。
根据《宪法》第172条,内阁仅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重大灾难等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可颁布紧急法令。
共有133名议员(不少于众议院现有议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签署请愿书,要求国会议长依据第173条将该案提交法院。他们主张,授权财政部为应对能源危机冲击及支持能源转型而借贷的法令,并未符合第172条的规定。
该法令出台的背景是中东局势紧张。政府称这已影响能源安全与稳定。泰国高度依赖能源进口,致使国家易受能源价格上涨、生产成本上升以及给家庭、农民和企业带来更大压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4000亿泰铢的借贷计划分为两个等额部分。
前2000亿泰铢用于立即实施救济措施。其中包括推行“泰助泰Plus 60/40”计划,将国家福利卡持有者的月度援助金从每人300泰铢提高至1000泰铢,以及帮助农民和中小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维持经营稳定的措施。
后2000亿泰铢旨在为未来重构泰国的能源体系。资金将用于清洁能源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电动汽车生态系统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扩建充电网络、开发碳信用相关收入机会,以及为劳动力提供绿色技能培训。
宪法法院在裁决中将法令拆分为两个关键部分,并逐一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第172条第一款关于紧急法令的合宪要求。
第一部分涉及利用贷款资金援助受能源危机影响的家庭、农民和经营者。法院全体一致裁定该部分符合宪法。法官认为,此举属于与“经济安全”相关的紧急行动范畴,因为该法令旨在缓冲能源价格波动对家庭、农业生产者及企业造成的冲击。
该一致裁决覆盖了法令第5条第一款,特别是明确规定借款可用于“援助受能源危机影响的人群、农民和经营者”的条款。该部分主要涉及生活成本、生产成本及短期经济稳定等直接救济措施。
第二部分涉及利用贷款资金提升能源效率,并支持泰国逐步摆脱化石燃料,转向可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技术。这部分争议较大,最终以7比2的多数意见裁定其亦符合第172条规定。
多数意见认为,能源转型部分可被视为国家应对能源危机举措的一部分,因其旨在加强长期能源安全,降低未来遭受冲击的脆弱性。相关条款涵盖对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社区及公众的支持,以及能源转型相关的技能培训与技术创新。
支持多数意见的七位法官分别为:娜卡琳·梅特拉伊拉特、乌东·西提维拉塔姆、威伦·萨恩提安、诺帕顿·贴比塔克、邦琼萨克·翁普拉亚、素梅特·罗伊库尔恰伦和沙拉武特·颂西威莱。
然而,两名法官对能源转型部分提出反对意见。吉拉尼蒂·哈瓦农与乌东·拉塔马拉特认为,法令第二部分未达到第172条规定的宪法标准。
他们的反对意见聚焦于允许将贷款资金用于促进能源效率、从化石燃料转向可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以及相关技能与技术创新发展的条款。两人还不同意附件中拨款2000亿泰铢以实现上述目标的计划,认为该部分超出了紧急法令的适用范围。
法院的裁决意味着整个法令经受住了合宪性挑战。政府现可继续推进4000亿泰铢的借贷计划,包括2000亿泰铢的直接救济方案与2000亿泰铢的能源转型项目。
宪法法院在公告中还提及,其在7月9日的会议上共审议了七项案件。其中一案为纳塔坎·素提潘威汉提起的请愿,请求法院依据第213条对参议院遴选程序相关问题作出裁定。
该请愿质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处理方式、参议院申请人认证程序,以及允许候选人在组别内相互遴选的规则。请愿人主张,该程序缺乏公信力、公平性与透明度,且未能体现《宪法》第107条的立法初衷。
法院指出,同一事项此前已诉诸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鉴于其他法院已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该案属于已进入最终司法程序的事项,不再受理。
(来源:The Nation编辑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