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敬府第四区域上诉法院于202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安排宣判,改判针对索姆拉克·坎辛的案件,判处其24个月实刑,罪名为将一名超过15岁且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身边带离,用于猥亵目的,同时宣告其强奸未遂罪名不成立。第一被告为索姆拉克·坎辛,第二被告为披彻·钦汉塔。案件涉及共同将一名超过15岁且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身边带离用于猥亵目的,以及强奸未遂指控。两被告到庭听取上诉法院判决,面带微笑,并由约10名到场支持者陪同。根据改判结果,索姆拉克·坎辛被宣告使用暴力的强奸未遂罪名不成立,其唯一仍被认定的罪名是共同将一名15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带离用于猥亵目的。法院判处24个月实刑,并责令其额外支付80,000泰铢补偿。索姆拉克·坎辛当时正在申请保释。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对第二被告披彻·钦汉塔的无罪判决。此前,一审于2025年1月23日判处索姆拉克·坎辛4年8个月监禁,后因他的陈述有助于审理,减刑三分之一,剩余刑期为2年13个月10天,并责令支付补偿。索姆拉克随后申请临时释放以上诉。孔敬府法院允许上诉期间临时释放,将保释金定为300,000泰铢,随后上诉法院安排周二宣判。案件源于一名17岁加拉信女孩向警方报案,指控索姆拉克·坎辛和其他人在2023年12月10日约4时30分、于孔敬市一处娱乐场所后发生的事件中涉嫌相关行为。索姆拉克后来与调查人员见面,否认指控,称当时不知道该女孩17岁。孔敬府检方随后对索姆拉克和披彻提起多项指控,包括即使当事人自愿,也共同将一名15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监护人身边带离用于猥亵目的;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共同将同一年龄段人员带离用于猥亵目的;使用暴力实施强奸未遂;以及对15岁以上人员使用暴力实施猥亵行为。两被告均否认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