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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法法院裁定选票条形码与二维码合宪

泰国宪法法院于周一(2026年9月28日)作出裁定,认为在2月8日大选中选票上使用条形码和二维码并未违反宪法, […]

泰国宪法法院于周一(2026年9月28日)作出裁定,认为在2月8日大选中选票上使用条形码和二维码并未违反宪法,也未破坏秘密投票原则,因此该选举在此项质疑下依然有效。

该法院于下午2时在泰国宪法法院第Tor 30/2026号案件中作出上述判决。此案由泰国监察机构办公室依据宪法第213条提起,源于该机构收到的22份关于选举委员会(EC)选票设计的投诉。

投诉方主张,印在选票上的条形码和二维码有可能被用来追踪选民身份及其投票选择,从而引发人们对投票是否仍真正保密、以及该制度是否侵犯宪法权利的质疑。

法院称:代码旨在服务于选举管理目的

法院指出,引入条形码是为了防止伪造选票、管控选票编号、防止选票在指定选区外使用,并在大选前的有限时间内提升印制与分发流程的效率。

法院表示,该措施有助于维护自由公正的选举,并允许在选票印制与分配过程中对每张选票进行追踪监控。

尽管也可采用水印或特殊记号等其他防伪造手段,但法院认定,替代方案的存在本身并不构成对条形码系统不成比例的考量因素。

仅凭条形码无法揭示选民投票选择

法院指出,选票上打印的条形码并不会直接显示选民投给了哪位候选人或哪个政党。

要确定个别选民的投票选择,需依赖额外信息并将三组独立记录进行关联,包括选票本身、存根联与选民名册。获取这些材料需严格遵守安全与文件管控程序。

法院认为,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任何个人或机构曾将这些记录合并,以查明投诉者或其他选民的具体投票去向。

因此法院裁定,使用条形码和二维码并未破坏选票保密的核心原则,也未违反宪法第50条第7款、第83条第2款及第85条第1款所保障的选民权利与自由。

法院对公众信任度提出关切

尽管裁定该制度合宪,法院仍指出相关争议已对公众对选举流程的信心造成影响。

法院表示,未来的选票设计应兼顾防伪要求,并避免使用可能将信息与个人选民身份关联的标记或符号。

法院还呼吁,针对涉案选票的存储与管控应采取极为严格的保障措施,以防非法获取可能用于追溯选票的信息。

选举委员会官员出席判决听证

选举委员会主席纳颂·克兰瓦林出席听证会,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差立·诺伊莱克、监察机构办公室代表及一名投诉者也列席。选举委员会秘书长萨旺·邦美亦出席了法庭程序。

在判决公布前,有记者询问纳颂的出席是否代表对判决结果的信心,他简短回应称法院已禁止其发表评论。

尽管泰国政府在多个受洪水影响地区宣布9月28日至29日为政府机构假日,宪法法院仍按计划推进判决,并表示推迟将打乱其已在十月排期案件的时间表。

来源:《民族报》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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