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近日加强对政府建筑合同的规定,允许将承包商工作造成的严重伤害或违规行为视为“弃工”,从而启动合同追责程序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规定构成弃工行为的部长条例(佛历2569年/2026年)》已于7月27日发表于皇家公报。该条例依据《佛历2560年(2017年)公共采购与供应管理法》第5条及第109(6)条颁布。
新规扩大了视同承包商弃工的适用范围。此前的法律标准主要局限于承包商未签署合同、致使项目未完工或违反既有弃工条款。新规则规定,若承包商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危及公众生命、人身安全或财产的严重损害,即构成弃工。该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项目最终验收或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承包商即便未实际撤离施工现场,其违规行为仍可被纳入扩大的弃工定义。
严重伤害将触发弃工程序:条例明确涵盖三类严重后果——危及生命、对他人身体或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或对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条例以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程度为判定阈值,并未将交通拥堵单独列为法律上的弃工理由。该措施的出台,旨在解决以往部分政府项目承包商造成严重损害却未被终止合同或列入弃工名单的漏洞,防止其继续获取政府工程投标资格。
列入黑名单需经正式命令:新条例并不意味着事故发生后承包商会被自动立即列入黑名单。符合条件的行为需先按采购法被认定为弃工,随后进入正式认定程序。财政部常务秘书有权依据第109条发布正式命令。一旦正式列入黑名单,承包商将被禁止向政府机构提交投标或签订新合同。政府方面表示,黑名单处罚期至少为两年,最长可达十年。相关承包商名单将通报各国家机关,并通过审计总署的采购系统向社会公布。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填补原有采购框架的漏洞,彻底杜绝因施工期间出现严重安全事故却未认定为弃工而导致的监管盲区。
(来源:The Nation 编辑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