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第一罪案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作出判决, former 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主席-pol general Watcharapol Prasarnrajkit(瓦拉波·prasarnrajkit上将)及前委员Supha Piyajitti(素帕·皮亚吉蒂)因在处理涉及将军普拉维特·翁苏万名表案的文件过程中涉嫌未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各被判处三年监禁。
本案由反腐败活动人士、人民反腐败网络秘书长Veera Somkwamkid(韦拉·松昆基德)提起。法院认定,二人违反《刑法》第157条(关于公职人员履职不当或失职)及第83条(共同犯罪)规定,因涉嫌未完整披露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对普拉维特名表与钻石戒指问题展开调查的相关文件。
两名被告在判决后获准保释, Pending Appeal(等待上诉)。
法院裁定韦拉具备提起诉讼的适格资格,因其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出的信息申请系为监督涉及腐败事项之目的,而其作为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权利活动人士,有权在相关文件被拒绝提供或仅 partial(部分)披露的情况下 pursue the case(提起诉讼)。
原告指控称,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被告本应遵守法院关于信息披露的裁决,其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履职不当或玩忽职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此前对普拉维特上将持有未申报的奢华名表及钻戒展开调查所产生的文件。韦拉曾三次请求获取以下三类文件:
1. 完整的事实调查报告及所收集的书面证据;
2. 所有负责该案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官员意见;
3. 与该案相关的委员会会议记录。
此前,信息审查庭曾裁定国家反腐败委员会须向韦拉披露上述文件;随后,最高行政法院亦维持该裁决。
然而,韦拉主张,最终所获文件仍不完整,关键内容被大幅删减涂黑,部分页面甚至被抽离关键内容;此外,委员会亦未提供案件负责人书面意见,使其无法对案件实质内容展开有效审查。
韦拉最初对12名前国家反腐败委员会高管及委员提起诉讼,指控其参与隐瞒与普拉维特名表案相关的文件。
原列为被告的12人如下:
1. 尼瓦查·卡塞蒙功,前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秘书长;
2. 旺维特·苏克蓬,前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秘书长;
3. 瓦拉波·prasarnrajkit上将;
4. 普里echa·乐特卡莫尔马斯;
5. 萨塔蓬·劳通上将;
6. 纳隆·拉塔玛立特;
7. 素帕·皮亚吉蒂;
8. 维塔雅·阿霍姆皮塔;
9. 苏瓦纳·苏万久;
10. 朋育瓦特·克雷洪上将;
11. 纳塔查克·法塔明斯·纳·阿育塔亚;
12. 素chart·特拉武卡塞姆苏克。
在初审阶段,法院允许韦拉撤回对普里echa的起诉,因其已于事件发生前因年满70岁而届满离职。法院后认定有初步证据支持对瓦拉波、素帕、维塔雅及纳塔查克继续审理,因其被指控曾投票反对执行最高行政法院的披露裁决;其余被告则于阶段被驳回起诉。
其后韦拉申请撤回对维塔雅与纳塔查克的指控,获法院准许;随后又申请撤回对瓦拉波与素帕的起诉,但遭法院拒绝,法院指出,此举有损公共利益并可能对国家造成严重损害。
经审理,第一罪案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认定瓦拉波与素帕违反《刑法》第157条(履职不当或失职)及第83条(共同犯罪),各判处三年监禁。判决尚可上诉,二人已获准保释。
普拉维特名表争议源于公众对其持有未申报之昂贵手表及钻戒的质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后裁定,无充分证据表明其提交了虚假资产申报,遂决定不予起诉。韦拉随即要求公开调查记录,主张公众有权审查该决定的依据。
围绕上述文件披露的争议,最终引发行政诉讼、披露令及针对前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官员的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