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政策与战略办公室(TPSO)发布文章《最高法院推翻互惠关税裁决后特朗普的六大贸易武器》,详细列出可被美国政府用于实施贸易措施的六项关键法律。
1.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
该条款赋予美国总统在商务部报告称进口威胁国家安全时,可采取关税提升、配额或进口禁令等措施的权力,且无明确实施时限。
2. 《1974年贸易法》
– 第122条允许总统在无需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对进口商品加征最高15%的附加税,最长实施150天。此后需国会批准,但该条款因时限限制从未被使用。
– 第203条授权总统对进口激增采取保护国内产业的保障措施,最长实施4年,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认定后可再延长4年。
– 第301条赋予美国贸易代表(USTR)调查贸易伙伴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权力,并可采取包括提高关税等救济措施。调查可由USTR主动发起或回应利益相关方诉求,但需总统授权。
3. 《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
允许总统对存在贸易歧视的国家加征最高50%关税,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调查报告实施,但该条款尚未实际应用。
4.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赋予总统应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威胁的权力,可通过制裁、出口管制、进口禁令等措施实施。该法未明确关键术语定义,给予总统广泛裁量权,但需定期向国会报告。
TPSO指出,若最高法院持续支持国际贸易法院(CIT)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裁决,总统仍可通过第232、301、203、338或122条款等行政权力调整贸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