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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院判处社运领袖阿农·南帕等四人违反第112条罪名成立 女演员赛获无罪释放

2026年2月20日,泰国刑事法院拉差达披色路法庭就一宗涉及《刑法》第112条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编号为黑案A […]

2026年2月20日,泰国刑事法院拉差达披色路法庭就一宗涉及《刑法》第112条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编号为黑案Aor.498/2567,检方指控抗议领袖阿农·南帕(被告1)及六名同案被告。七名被告分别为:阿农·南帕(被告1)、帕拉伊·奇瓦拉克(昵称“小企鹅”,被告2)、索莫伊特·普鲁克斯卡塞姆苏克(被告3)、平西里·佩奇南罗布(昵称“穆克”,被告4)、纳提达·米旺普拉(昵称“婉”,被告5)、普罗姆松·威拉塔姆贾里(昵称“法”,被告6)及知名女演员因缇拉·查奥恩普拉(昵称“赛”,被告7)。

检方指控被告在2020年11月未经许可在帕空永堤路及邦肯区第11步兵营外组织集会,约2000人参与。被告在集会中发表言论导致民众对国王及王室产生误解。七名被告均否认指控,但被告2在审理期间潜逃,法院已对其部分审理程序终止。

法院认定被告1、3、4、6违反《刑法》第112条及《紧急情况下的公共行政紧急法令(佛历2548年/公历2005年)》第9和18条,同时违反《扩音器广告控制法》(佛历2493年/公历1950年)第4和9条(第一款)并参照《刑法》第83条。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多项独立犯罪,依据《刑法》第91条对每项罪名分别量刑,并因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依《刑法》第78条减轻三分之一刑期。

四名被告因第112条罪名各获刑两年八个月,另因违反紧急法令第9条联合规定各罚款1万泰铢,因未经许可使用扩音器广告各追加行政罚款200泰铢,合计刑期两年八个月及罚款10,200泰铢。被告5被单独罚款10,200泰铢。法院明确如未缴纳罚款,将依《刑法》第29、30条及《民事处罚罚款法(佛历2565年/公历2022年)》第30、31条执行强制措施。

针对被告1的刑期需与四起其他案件(黑案Aor.1629/2564、Aor.2495/2564、Aor.2804/2564、Aor.2847/2564)的刑期连续执行,被告3的刑期则需与黑案Aor.1522/2567连续执行。法院驳回其他指控,对女演员赛(被告7)因证据不足认定其非组织集会及演讲的主犯或支持者,依法予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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